各县区科技局,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芜湖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芜湖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芜政〔2017〕29号)精神,加快创新平台建设,充分发挥省级以上科技研发机构的示范引领作用,依据《芜湖市省级以上科技研发机构建设和绩效评价扶持政策的实施细则(暂行)》,现就2018年芜湖市省级以上科技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我市经科技部、省科技厅验收认定的科技研发机构,包括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研发机构”)。
二、评价内容
依据《省级以上科技研发机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从科技创新投入、机构创新发展、对外开放服务、成果四个方面,对上一年度各研发机构运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三、工作安排
各县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一式2份)。同时对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出具核查意见,于3月15日前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核查计分,提出绩效评价建议意见,报市科技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评价结果作为本年度政策扶持依据。
四、所需材料
(一)绩效评价申请表(附件1)。
(二)按照《自评表》(附件2)逐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2017年度运行计划和年度自评报告。
(四)2017年度财务报告。
(五)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联系人:市科技局计划科 窦 伟 3833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