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安徽师范大学科研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校科字〔2007〕11号)文件精神,学校自2007年分批建设88个科研机构,各机构取得丰硕科研成果,对学校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为更好总结成绩,查找问题,固化成果,学校通过自查、集中检查等方式开展考核,现将校级科研机构调整意见公布如下:
一、撤销15个机构
部分机构因工作原因申请不再继续建设,经依托单位同意,学校撤销机构并收回公章。名称如下:知识产权研究所、旅游产业经济研究中心、旅游营销传播研究中心、学校发展研究中心、美育研究所、生物多样性研究重点实验室、体育与健康科学研究所、运动与休闲研究所、美育与审美文化研究所、文学研究所、艺术文化学研究中心、高校党建研究所、马克思主义研究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中心、数学教育研究所。
二、机构调整意见
1、研究机构建设应与依托单位学科建设相结合,研究方向与学院特色优势研究领域相近,属于新兴、交叉学科领域的,可适当放宽以上条件。
2、明确机构研究性质为基础研究型或应用开发型。原则上以基础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3年内应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至少1项;以应用开发为主的科研机构,3年内横向科研经费总量在50万元以上。
3、研究团队结构合理,不同机构的负责人和团队成员不得交叉重复。
4、科研机构成员发表的学术论文、著作等研究成果,应注明科研机构名称。
5、依托单位给予稳定的经费支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固定的科研场所,有良好的实验条件或充足的图书资料。
三、相关事宜
1、科研机构依托单位根据学校以上调整意见,结合本单位学科发展实际情况和考核结果对机构进行调整,提请学院教授委员会审议通过。
2、拟继续建设的科研机构填写《安徽师范大学科研机构登记表》(见附件),并于12月12日17:00前签字盖章后报送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逾期视为不再继续建设。
3、不再继续建设的科研机构由机构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依托单位统一提交报告到科研处。
联系人:王士武 王静
联系电话:5910120
特此通知。
科研处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