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芜湖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芜湖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进一步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国内一流的自主创新示范区,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创新能力提升
1.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以上),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不超过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2.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程,支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打造具有芜湖特色的创新型企业集群。在省奖励的基础上,新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在培育期内研发投入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给予当年研发投入10%的补助,最高20万元,同一企业只补助一次。
3.鼓励企业承担国家、省科技项目。支持科技型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单独或联合申报争取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对承担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给予国家、省拨款额20%的配套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配套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对承担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的单位,给予项目研发投入不超过2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配套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4.支持重大科技项目建设。对企业为主体实施的为国际、国内最新技术、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市经济拉动性强的重大科技项目,经专家论证、集体决策程序,可由项目载体给予实施单位最高不超过研发投入40%的补贴。补贴资金在项目立项、重大技术突破、验收通过三个阶段,按3:4:3的比例分期拨付。
二、加快创新平台建设
5.建设重大公共研发平台。根据产业转型升级需要,通过政府建设、企业建设以及与大院大所合作共建等方式,打造若干集技术研发、孵化服务、人才培养为一体的重大公共研发平台,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财政支持重大公共研发平台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7〕50号)规定给予运营经费补贴、绩效考核奖励和研发投入补助等支持。对入驻平台的企业、研发机构,给予连续5年,最高100%的租金补贴。
6.引进高水平研发机构。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在芜湖全资或控股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对其用于科研业务用房建设(租赁)经费以及研发设备购置经费,按照30%比例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为1亿元。市与县区按1:1比例承担。
7.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列入市政府重点扶持的产业技术研究院,年度考核合格的,市本级财政给予其当年新增研发仪器设备投入额50%、每年最高500万元资助,连续扶持3年。
8.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在国家、省奖励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奖励力度。
对新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及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国家计量认证(CMA)的检验检测中心(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检验检测中心(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计量认证(CMA)检验检测中心(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及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检验检测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开展省级以上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对获得优秀等次的国家和安徽省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以及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计量认证(CMA)的检验检测中心(企业)、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运营优良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9.推进科技成果“三权”改革。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且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等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和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高校、科研院所对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员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对实质参与研发的高校、科研院所具有领导职务科研人员,可按实际贡献享受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政策,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实行体现自身特点的分配办法和内部激励机制。
10.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激励机制。对在芜高校院所在本市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给予10%的补助,单项成果最高补助100万元。对本地企业购买市外先进技术成果在芜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给予10%的补助,单个法人企业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以上技术合同须在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登记。对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市设立技术转移机构的,给予10万元运营启动经费。设立芜湖市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通过直接股权投资或与社会资本、国家和省基金、县区政府资金以及其他投资者合作等形式,重点支持我市高新技术领域中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成果转化。
四、构建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
11.加强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引进。优化支持方式,对经认定的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团队,采用出资参股等方式按ABCD四类给予资金支持,最高分别为2000万、1000万、600万、300万元。科技团队创办的企业5年内成功上市,或累计实际缴纳税金(不含土地使用税)达到扶持资金出资总额,可最高奖励团队成员70%的扶持资金。
12.降低高科技人才引进成本。对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年薪达50万元以上,并在芜湖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半年以上、经推荐和公示无异议的,每年按其年薪10%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15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科技研发,奖励资金除省级承担部分外,其他按税收级次归属承担。
13.加大科技奖励力度。在国家、省奖励基础上,我市进一步加大科技奖励力度,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科技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用于项目完成人(团队)奖励。
五、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
14.支持发明专利创造。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的,每件发明专利经一国授权给予2万元资助,最多不超过5个国家;被授予中国发明专利的,每件给予1万元资助。发明专利自授权当年起6年年费一次性缴纳的,给予80%补助。
15.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在国家、省奖励基础上,我市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力度,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省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验收的贯标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16.支持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建设。对经市政府批准组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专利)联盟内,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达10件以上(含10件)的前10位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专利)联盟在芜湖成立专利运营中心的,给予运营中心每年50万元补助,用于专利年费补助及运营经费;对中心开展的专利运营交易,每年给予交易额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专利池内发明专利授权后第7年(含)以后的年费给予80%补助。
六、推动金融改革创新
17.发展股权投资。市本级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资金主要用于建立创新创业专项资金、担保贴息、天使投资基金和金融服务等。引入各类风险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和私募基金投资初创型中小企业。
18.扶持企业上市挂牌。以创新思路解决企业股改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速度。企业因上市、挂牌进行规范性改制发生的成本,同级财政给予一定补贴。拟在境内上市的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完成股改并经评估在两年内具备上市条件的,给予100万元奖励;企业辅导备案获安徽证监局受理的,给予150万元奖励(含省级奖励);企业向证监会递交首发上市申请材料获受理的,给予200万元奖励;企业成功上市后,再给予300万元奖励(含省级奖励),其中企业给予核心管理团队不低于150万元奖励。境外上市的企业,经营主体和纳税在我市的,参照境内上市标准一次性给予奖励。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完成股改并经评估在一年内具备挂牌条件的,给予100万元奖励;成功挂牌后,再给予110万元奖励,其中企业给予核心管理团队不低于40万元奖励;对“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3年内每年30万元的持续督导费用补贴。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挂牌后完成股改的,再给予30万元奖励;完成股改并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45万元。对成功在“新三板”和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中小企业首次股权融资的,在省级1%奖励(不超过70万元)的基础上,市再按其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不超过70万元)。企业转板可按相应标准补足奖励资金,但相同阶段奖励累计只能享受一次。外地迁至我市的上市(挂牌)企业,一次性给予上述我市企业同等奖励。企业享受政策后5年内未取得境内外上市申请受理函、股转公司受理函或迁出我市的,由所在县区、开发区依法追回财政奖励资金。
19.完善企业融资担保制度。探索建立以大数据为基础的“银行+征信机构+担保机构”的企业融资新模式。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纳入“政银担”体系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发生的代偿损失,当担保项目发生代偿时,按各方风险分担比例进行代偿。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融资并按期归还的,按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5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补助30万元。
20.深化科技保险试点。对单个企业、科研机构购买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等,给予其保费总额30%一次性资助。对企业购买专利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保险费率不超过5%的,给予保险机构50%的保费补贴,用于风险补偿。
七、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21.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国家级、省级(备案)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资助。对新建或改扩建新增孵化面积的孵化器,运营满一年后,经认定符合孵化器标准的,对新增面积每平方米分别给予100元和50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后补助。
对进入各类孵化器创业的科技型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经认定后,自入孵之日起三年内租用场地在200平方米以内的,租金按其实际支付租金的100%给予团队资助,超出部分按50%给予资助。
22.加强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设立和运营进行绩效考核,每年择优对不超过10家技术转移机构分别给予A类30万元和B类20万元的资助。对当年服务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达到50家以上的科技服务机构实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择优选择5家机构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托管服务小微企业数达50家、100家的专利代理机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对代理本市发明专利年度获授权量达500件以上的服务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
23.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共用。对纳入省、市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30万元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以上)的管理单位,按出租仪器设备年度收入的20%给予设备管理单位补助,每个单位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用省、市共享服务平台入网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补助,每个租用单位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八、完善科技创新管理机制
24.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完善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支持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综合运用项目支持、担保贴息、后补助、股权激励、风险补偿等多元形式,引导全社会加大创新投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重点支持区域重大创新资源布局、重大研发平台、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应用示范工程等公共科技活动。完善财政科技资金配置机制,建立健全竞争性分配与普惠性支持、直接资助与间接资助、事前资助与事后补助相结合的分配机制。
25.健全鼓励先行先试的体制机制。积极落实国家赋予示范区的先行先试政策,鼓励县区、市直部门在科研项目实施、重大平台建设、科技金融结合、知识产权创造、人才引进培养、创新创业服务等方面大胆创新、积极探索。建立健全有利于推进创新改革的激励和容错机制,大力营造勇于探索、敢于冒尖、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发展氛围,力争在管理机制、创新政策、科技服务等方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26.完善政府权力运行机制。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及时动态调整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涉企收费清单,精简行政审批事项,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建立健全“互联网+政务服务”新机制,开展政府服务事项网上受理、审批和办结,完善“一站通”政务服务运行平台,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系,鼓励和支持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九、附 则
27.本规定涉及税收的奖励补助支出按现行市与县区财政体制实行分级负担;其他奖励补助支出(特别说明的除外),由市与县、省江北产业集中区按2:8的比例分担;市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按4:6比例分担。
28.市政府此前发布的有关科技创新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9.本规定政策体系内的各项政策与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鼓励企业争取上级政策资金,对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补齐,并按省级奖补资金的20%加计奖励。同一企业的同一设备、同一项目补助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补政策,不得重复申报。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和其它经营主体、项目,不享受本政策体系内的其他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
30.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科技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共同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自2018年度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