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处

关于批准设立艺术文化学研究中心等28个校级科研机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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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来源:校科字[2007]25号文件)

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2007安徽师范大学科研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精神和《安徽师范大学科研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单位申报、校学术委员会评审和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批准设立艺术文化学研究中心等28个校级科研机构(名单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校将对批准设立的校级科研机构统一制作标牌,统一刻制公章,公章由挂靠单位与科研机构共同管理。

    二、校级科研机构不列入行政序列,以挂靠单位建设和管理为主,学校协调统筹管理。

    三、各校级科研机构所在单位要对校级科研机构加强建设和管理,并积极支持和督促科研机构负责人开展工作。

    四、各校级科研机构要按制定的发展规划,突出特色、发挥优势,分步骤、有重点地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充分发挥科研机构在出成果、出人才方面的积极作用,为争取省级研究机构奠定基础。

    特此通知。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附:2007年度安徽师范大学校级科研机构批准立项情况一览表
附件=>安徽师范大学校级科研机构批准立项一览表.doc
添加者:王伟  添加日期:2007-11-06 审核者: 审核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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