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安徽师范大学科研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校科字〔2007〕11号)要求,现决定对校级科研机构进行考核,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考核内容
按照《安徽师范大学科研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重点考核科研机构的实际运转情况,科研和社会服务开展情况,公章的管理情况。(详见考核自查报告提纲)
二、 考核形式
由各单位牵头组织所属科研机构开展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校科研处结合2010年的考核情况按照管理办法对上次考核中未提交自查报告的科研机构进行重点检查,如仍不开展认真自查,将按管理办法责成整改,直至撤销机构。
三、 考核时间
特此通知。
科 研 处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