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文秘〔2013〕17号
各市、省直管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文化厅
安徽省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省艺术科学规划管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艺术科学研究水平,依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必须坚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探索并遵循艺术科学发展规律,大力推动理论创新,促进社会和谐,更好地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实现文化强省战略服务,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第三条 安徽省艺术科学规划课题面向全省,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四条 在符合主要标准的前提下,对中青年研究人员申报的课题和市、县(市、区)研究人员申报的课题优先立项。
第二章 机 构
第五条 成立安徽省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全省艺术科学研究规划和管理的领导与协调工作。
安徽省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1. 组织制定并发布全省艺术科学发展规划;
2. 组织建立全省艺术科学规划管理专家库;
3. 审定全省艺术科学研究课题指南,审批全省艺术科学规划课题;
4. 审定全省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
5. 审批、管理、监督省级艺术科学研究经费;
6. 组织全省艺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的评选,审批省级艺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基金;
7. 领导省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第六条 安徽省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艺术科学规划办),是安徽省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由安徽省艺术研究院承担。
省艺术科学规划办工作职责是:
1. 从厅直有关单位、本省高校及相关部门中遴选人才,建立全省艺术科学规划管理专家库;
2. 在申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项目课题的基础上建立省级艺术科学研究规划课题库;
3. 制订并发布全省艺术科学研究课题指南;
4. 承担全省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申报、评审、成果鉴定、验收和宣传推广等日常工作;
5. 承担省艺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的评选和奖励等日常工作;
6. 具体管理、使用省级艺术科学研究经费;
7. 组织开展艺术科学研究的学术研讨交流活动。
第七条 入库专家人选报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入库专家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职称或副处级以上(含)行政职务,思想作风正派,有较高的学术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八条 安徽省艺术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分级管理,各市及省直管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中级科研管理机构,管理本辖区艺术科学规划课题。
第三章 规划和选题
第九条 安徽省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的选题,主要以发布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课题指南的方式招投标进行。中长期规划每5年发布一次,年度课题指南在组织该年度课题申报时同时发布。
第十条 选题应以改革开放和文化强省建设中的重大文化艺术理论和实践作为主攻方向,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艺术发展规律,注重基础研究、新兴文化业态、新兴边缘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积极推进理论创新,支持具有重大价值的文化艺术遗产的抢救和整理工作。
第十一条 课题类别
1. 安徽省艺术科学规划课题设立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青年课题。
2.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研究报告字数要求3万字以上,完成时间为1年;论文字数要求6千字以上,完成时限为1年;专著字数要求8万字以上,完成时间为2年。研究报告、专著类课题完成时限以送交鉴定成果日期为准,论文类课题以成果发表日期为准。
3.立项课题逾期未能完成,原则作为自行终止课题研究处理。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经课题负责人在完成时限前60天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确认、省艺术科学规划办批准后,研究报告、论文类课题可延期3个月,专著类课题可延期6个月。延期后仍未能完成的,作为自行终止课题研究处理。
4.延期课题的成果通过鉴定验收后,按鉴定合格等次给予资助。
5. 极少数急需的重大研究课题和不宜进行招投标的课题,可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向省艺术科学规划办提出申请,经省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定后,作为特别委托课题单独立项,委托研究。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二条 安徽省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申报,由省艺术科学规划办在安徽省文化厅网站(www.ahwh.gov.cn)上发布公告,同时发布课题指南。自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受理。
第十三条 安徽省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申报程序如下:
1. 省文化厅直属单位、省直有关部门、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部门的课题,须经本单位同意后,直接向省艺术科学规划办申报;各市、县(市、区)单位的课题,须经本单位确认后,由中级科研管理机构审核同意,汇总后统一报送省艺术科学规划办。
2. 申报人按要求认真填报《安徽省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申报评审书》(以下简称《评审书》)及有关材料,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送上级受理单位。
第十四条 安徽省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申报人(包括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申报人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
3. 申报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省级课题。
4. 重点课题申报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含)专业职称或副处以上(含)行政职务,不具备副高级专业职称的,须由2名具有本学科正高级专业职称的专家推荐,对课题设计和研究意义进行书面评估。
5.一般课题申报人应具有本科以上(含)学历,不具备本科学历的,应有2名具有本学科副高级专业职称的专家推荐,对课题设计和研究意义进行书面评估。
6. 青年课题申报人应具有本科以上(含)学历,年龄不得超过39周岁(含39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不具备本科学历的,应有1名具有本学科副高级专业职称的专家推荐,对课题设计和研究意义进行书面评估。
7. 由多人参加的研究课题,必须注明一位首席负责人。
8. 正在进行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的课题未完成者不得申报;已完成者,应提供相关证明复印件,附于《评审书》中。
第十五条 评审程序
1. 省艺术科学规划办对《评审书》进行复查后,将符合填报要求、申报条件合格的课题,交由专家库中按学科随机确定的评审组评审。
2.评审工作分初评和复评两个阶段。初评阶段对不显示个人情况的课题论证活页进行评审。初评通过的课题提交复评。复评阶段对《评审书》的内容进行全面评审。
3. 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评审组过半数成员通过的课题,根据立项指标按得票多少依次取足指标数。
4. 省艺术科学规划办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后,报省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六条 批准立项的课题,由省艺术科学规划办发出《安徽省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立项通知书》。
第十七条 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1. 以公正、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遵照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评审工作;
2. 涉及与自己有关的课题时,予以回避;
3. 在评审结果未正式公布之前,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
第五章 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八条 省艺术科学规划办根据安徽省艺术科学研究中长期规划和经费情况,提出年度资助计划,经安徽省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课题资助经费额度根据申报课题公布的数额,按专著、研究报告、论文三类成果形式确定。
课题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限于该课题所需的小型会议费,省内调研旅差费,资料抄录、复制、翻译费,计算机使用费。
第二十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应填写回执,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使用计划,在30天内寄回省艺规办,逾期视为放弃,不再办理拨款手续。省艺术科学规划办接到回执后,将课题经费拨到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对课题经费实施具体管理,接受省艺术科学规划办的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课题经费,根据课题类别和完成期限,分期拨付。
特别委托课题、重点课题分三次拨款,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证,首先拨付40%经费;次年以年检合格的《安徽省艺术科学规划课题年度检查表》为凭证,再拨付30%;其余30%为预留经费。
一般课题和青年课题分两次拨款,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证,拨付70%经费,其余30%为预留经费。
预留经费一律在课题验收鉴定结项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不予拨付。
第二十二条 研究成果的鉴定费由课题负责人承担,可在预留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三条 自行终止课题研究或因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而被撤消课题者,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应负责退回已拨付的全部资助经费。
第六章 课题管理和鉴定验收
第二十四条 省艺术科学规划办负责对课题实行跟踪管理。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课题研究的信誉担保,定期检查课题研究进展情况,规范管理使用课题经费,参与重大课题协调工作,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支持课题研究,对研究成果是否达到鉴定标准进行初审并对鉴定申请签署意见,以及完成省艺术科学规划办委托的其他相关事务。
第二十五条 课题因特殊原因需要对研究计划进行变更(含更改课题名称、更换课题负责人、延期、增减课题组成员或中止课题研究等),应提出申请报告,经所在单位和中级科研管理机构同意后,报省艺术科学规划办批准后方可实施。
对违反规定者,省艺术科学规划办将视情节采取通报批评、撤消课题、追回资助经费,三年内不受理课题负责人省级以上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申请等措施,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研究工作结束后,课题负责人将成果和《安徽省艺术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申请书》,送所在单位和中级科研管理机构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省艺术科学规划办。
省艺术科学规划办对申请鉴定的成果和有关材料进行复审。主要审查课题负责人和成员、课题名称、研究内容、成果结构、最终成果形式、管理单位等基本情况和其它重要事项,是否符合《评审书》的表述及本办法的规定,经由相关学科的专家或部门负责人审读。审读后不需要作较大修改的,提交鉴定。
第二十七条 鉴定申请经省艺术科学规划办同意后组织通讯鉴定。对重点课题成果,可以在通讯阅评的基础上进行会议鉴定。课题负责人提供以下鉴定材料:专著全稿一式三份;研究报告一式三份,论文所载报刊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3000字左右的书面成果摘要一份。以上材料均需报送电子文档。
第二十八条 省艺术科学规划办在专家库中,按学科随机确定鉴定组成员。鉴定组成员一般为5人。鉴定组成员和工作人员在鉴定过程中,做到公正严谨、清正廉洁,遵守鉴定工作保密规定。
第二十九条 鉴定的一般标准和内容:研究成果符合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研究成果具有较大理论意义、较高学术水平、较好预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研究成果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和数据应准确和完整;研究中运用的方法及手段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研究成果存在的不足和修改意见;该课题研究领域还有什么问题值得深入研究。
第三十条 鉴定程序
1. 省艺术科学规划办将鉴定材料和《安徽省艺术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表》寄送鉴定组成员。
2. 鉴定组成员在认真通读、分析鉴定成果的基础上,在鉴定表上写出评语,依照成果评估量化指标评分,然后将鉴定材料和鉴定表寄回省艺术科学规划办。如有提出修改建议或意见的,由省艺术科学规划办将修改建议或意见通知课题负责人,课题组应按鉴定组成员的建议或意见修改完善。
3. 省艺术科学规划办负责汇总鉴定成果评语和评分,按其平均分值,确定鉴定成果等级。
4.鉴定成果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种。90分以上的为优秀,60分至89分的为合格,59分以下的为未不合格。
5.鉴定成果不合格的,课题组可在三个月内对该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未通过,按撤项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成果可免予鉴定:
1. 课题成果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评奖三等奖以上的;
2. 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已被市厅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或相应企事业单位采纳,取得明显社会经济效益的;
3. 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的,成果质量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的。
第三十二条 属于免予鉴定的成果,课题负责人应填写《安徽省艺术科学规划课题成果免鉴定申请书》,注明免予鉴定理由,附有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和中级科研管理机构确认,连同最终成果上报省艺术科学规划办审核,由省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验收。
第三十三条 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由省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验收结项。验收结项材料包括:鉴定申请书、成果鉴定表、课题成果和有关材料。验收合格的,由省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发给《安徽省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结项证书》。
第三十四条 验收结项的课题成果,在正式出版或向有关部门报送时,应在醒目位置标明“安徽省艺术科学规划课题”字样。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安徽省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