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处

关于征求《安徽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改意见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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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院、各有关教师: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精神,加强安徽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省教育厅起草编制《安徽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并要求我校就办法的内容向全校广泛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为20134162013422,征集意见的电子邮箱为:tsl770202@126.com

 

                                                                                              科研处

                                  二○一三年四月十六日

 

 

 

 

 

 

安徽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结合我省高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教育厅科研项目按照学科分为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含产学研项目)、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含重点研究基地项目);按照类别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含重点研究基地重点项目)、一般项目、自筹经费项目和委托项目。

第三条  省教育厅科研项目面向全省高校组织申报,旨在引导和支持高校开展科学研究,产出一批高质量成果,解决区域发展的重要难题,培育更高级别的科研项目,培养具有创新能力和较高水平的科研、教学队伍,充分发挥高校科研工作在创新人才培养中的基础性作用,增强高校自主创新能力,提高高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质量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第四条  省教育厅科研项目评审立项贯彻“科学、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公平竞争,择优立项;加强基础研究,强化应用研究,支持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依托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研究基地、协同创新中心等科研创新平台和创新团队申请的项目;优先支持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申请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评审与立项管理

 

第五条  除重大项目和委托项目外,省教育厅其他科研项目由各高校组织申报和评审。重点研究基地项目面向全省高校招标。

第六条  申报省教育厅科研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选题应符合我省区域发展需求和科研发展规划,符合高校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需要。重点研究基地项目选题由重点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根据本基地建设发展规划确定并提前发布。

(二)项目设计应有创新的学术思想,合理可行的研究路线和技术方案,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提交成果具有可考核性。

(三)产学研合作项目必须提供与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文本,并加盖合作企业所在市科技主管部门印章。高校产学研合作成果转化培育重大项目必须是围绕产业链和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广阔的市场前景的科研项目。

(四)重大项目须有不少于两所以上的高校、科研院所参加。其中自然科学研究重大项目须由省属高校和国家重点建设高校、部委属科研机构联合申报,实行双主持人制。

(五)申请省教育厅科研项目应注意查新,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

第七条  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风端正,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较好的研究基础,能充分利用现有的研究条件和工作基础开展项目研究。

(二)重大项目申请人必须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重点项目申请人必须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一般项目主要支持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科研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三)在研国家级、省部级项目的主持人不得申报省教育厅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

(四)申请人没有在研省教育厅科研项目,且一次只能申报一个项目。项目参与人最多只能同时参加两个项目的申报。课题组成员原则上不得少于3人。

第八条  省教育厅科研项目评审标准:

(一)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鼓励面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的项目研究,鼓励理论联系实际、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回答新问题的理论研究。

(二)具有学术前沿性,预期能产生具有创新性和社会影响的研究成果。鼓励深入的基础理论研究和有针对性的应用研究,鼓励新兴学科、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交叉综合研究。

(三)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重点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四)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相关研究成果和资料准备,有完成项目研究所必须具备的时间和条件,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鼓励多学科研究人员合作申报。

(五)研究成果及成果去向明确,申请经费及经费预算安排合理。

第九条  省教育厅科研项目评审制度:

(一)同行专家评审制度。评审专家必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被评项目所属的学科专业领域。

(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不得评审本人申请或参与的科研项目。本校专家不得超过评审专家总数的1/3

(三)专家信誉制度。评审专家必须廉洁自律,评审期间,不得泄漏本人作为评审专家的身份,不得泄露与评审有关的情况。学校应建立专家信誉档案。

第十条  省教育厅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高校具有较好前期研究基础的科研人员开展相关问题研究。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由省教育厅科研管理部门指导高校组织实施,进行宏观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管理规范,并监督执行。

(二)根据需要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三)根据各校科研总体情况和承担省教育厅科研项目完成情况,核定各校年度评审推荐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的限额。

(四)对高校组织申报、评审、推荐和执行省教育厅科研项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五)负责省教育厅重大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高校是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申请立项和过程管理并重、服务支撑和管理监督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全过程管理制度,完善涵盖校、院(系)、项目负责人的分级管理体制

(二)明确学校科研、财务、人事、资产、档案、纪检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和院系以及项目负责人的责权,强化院(系、所)和各类研究机构等二级单位管理,形成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多部门协同的管理体制。

(三)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建立能够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具有约束力,界限分明、程序规范、简洁易行,覆盖各类项目的分级分类管理制度体系。

(四)依据科研发展规划和项目申报指南,围绕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文化发展需求,评审推荐研究基础好、水平高,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合理确定项目经费资助额度,并报省教育厅。

(五)严格执行本办法,提供相应支撑服务,组织开展科研管理工作的指导、宣传、培训,加强对学校各级行政领导科研管理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  高校科研管理部门是科研项目的直接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每年第二季度发布项目申报工作通知,第三季度受理申报,并组织开展项目评审推荐工作。对受理申报的项目和评审推荐结果在校园网主页进行公示。评审推荐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正式下文批准立项。

(二)负责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的日常管理,组织开展项目执行情况检查,及时了解项目执行进度和进展情况,督促科研人员依据项目合同(任务书)的预期目标和要求,完成项目研究任务。

(三)帮助项目负责人解决研究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四)负责除省教育厅重大项目、委托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

(五)每年1231日前,向省教育厅报送《安徽省高校科研项目年度进展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是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撰写项目申请书,并在规定时间内,报所在院(系、所)。

(二)按《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和《项目申请书》规定开展项目研究,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严格按照财务规定和项目预算使用项目经费,确保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

(四)按要求向学校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在约定时间内完成项目研究任务。项目结束后,及时撰写结题验收报告,整理相关材料,办理结题和成果上报登记手续。需要组织专家验收的项目应做好验收准备工作。

(五)接受省教育厅和学校的监督检查,并对项目成果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高校院(系、所及科研机构)是省教育厅科研项目二级管理单位(下称二级管理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学校和科研管理部门的要求,组织本单位科研人员积极申报省教育厅科研项目,并负责项目的遴选工作,向学校推荐。

(二)按照本办法和学校有关规定,负责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1-2年,特殊情况,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1年,且每个项目只能申请延期一次。

第十七条  省教育厅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一般不得更换主持人,不得调整《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和《项目申请书》的内容。有下列情况之一,确需变更的,应由申请人向所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出项目变更申请(说明变更原因、候选人简历、学术水平、研究能力及完成项目的计划等),由所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决定是否变更。防止利用研究任务调整降低研究目标、水平或造假。变更决定报省教育厅并告知二级管理单位。

(一)因健康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的;

(二)因非自身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延期的;

(三)确需对计划目标、内容、进度或经费进行调整的。

(四)项目负责人调离原单位,无法完成科研任务。

第十八条  省教育厅科研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项目确实无法进行的,由项目主持人或其所在二级管理单位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予以撤销。

(一)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故的;

(二)研究进度严重滞后,明显无法完成研究任务;

(三)因形势发生变化,项目研究没有意义。

对撤销的项目,由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情况进行登记,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向学校报告,并报省教育厅。

第十九条  高校要引导科研人员统筹安排科研与教学活动,将科研优势转化为教学优势,鼓励、支持研究生参与科研项目,加强对研究生参与科研工作的规范管理和指导,注重创新能力培养。

第二十条  高校要加强对项目全过程指导服务,建立形成涵盖立项申报、项目实施、预算执行、结题验收、成果保护及推广应用的全方位科研咨询服务体系,指导科研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科研活动、依照预算合理使用经费,确保科研项目执行进度,逐步建立和完善科研管理分级、分类的常态化宣传培训制度,使科研人员熟悉掌握科研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

第二十一条  高校要根据科研工作发展新形势的需要,强化科研管理队伍建设,形成结构和规模合理、专职与辅助相结合的专业化、高素质科研服务队伍。要组织和引导二级管理单位及科研团队设立专职的科研项目服务岗位,配合项目负责人开展科研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加强科研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升科研管理队伍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二十二条  高校要整合现有的科研管理系统,建立全面涵盖科研项目管理相关的项目、人员、设备、经费、成果等信息的管理和共享机制,完善各学校信息库的建设,实现校内科研项目实施过程及科研成果的动态监管,提高科研项目管理效率,方便科研和管理服务人员及时了解科研项目的动态信息,提高科研项目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三条   高校要重视科研项目资料的积累,完备归档工作,按规定对各类档案资料(包括项目技术资料和管理资料等)进行整理、立卷、归档,确保科研项目资料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科研项目形成的各类资料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遵守国家相关保密制度、维护知识产权和保障委托人权益前提下,建立公共查询机制,实现资源共享。

 

第四章  项目结题与验收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本项目管理办法要求,在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二级管理单位,向所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结题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时报送结题验收材料。具体要求是:

(一)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结项验收工作由所在学校负责,结果报省教育厅。

(二)委托项目必须由委托部门出具是否符合结项的意见并加盖委托部门印章。

(三)重大项目结题必须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验收。结验收申请(包括项目基本信息,承担高校意见,建议验收或鉴定时间、地点、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由承担学校通过省教育厅科研管理信息平台向省教育厅提出,经省教育厅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执行。

(四)重大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由省教育厅科研管理部门主持,验收专家组由省教育厅聘请或委托学校聘请,重大项目不少于5名,其中项目承担学校专家不超过1/3。重大项目的验收鉴定工作可多单位联合进行。

(五)重点研究基地招标项目结题应由发布招标项目的基地签署意见。

(六)项目结验收以《项目申请书》和《项目合同书(任务书)》为主要依据,重点验收任务是否完成、成果是否达到要求、经费使用是否合理。项目负责人应提供《项目申请书》、《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原件及项目验收报告等完整资料。

第二十五条  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研究报告、政策建议、专利、平台、课件等,公开发表(出版)成果应按照有关规定标注项目来源和批号。研究报告应提交采纳部门的采纳证明。未标注(或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不予列入该项目成果统计范围。

第二十六条  省教育厅科研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结项。

(一)未按时完成或擅自变更《项目合同书(任务书)》或《项目申请书》的研究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三)研究成果存在争议或有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

(四)项目经费使用不规范。

(五)未按照有关规定标注项目来源和批号。研究报告未提交采纳部门的采纳证明。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可在半年之内,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补充研究,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七条  为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对某些探索性强的基础研究类的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研究结果如与预期不符,难以继续开展研究,可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报告,做出课题总结,并说明原因,由所在学校按项目申报审批渠道决定予以调整或中止。

第二十八条  未按期完成省教育厅科研项目,或完成后未结题验收的,各校应采取措施,限制其申报和参与申报各类科研项目。

第二十九条  高校应建立科研项目资料档案,科研项目资料档案包括项目申请书、项目合同书(任务书)、项目批文、中期检查、结题验收报告、成果原件或复印件(包括封面、目录、版权页、正文)、成果转化与应用情况、采纳证明、领导批示、获奖证书复印件等。

 

第五章  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条  省教育厅科研经费随财政预算按年度拨付项目负责人所在学校,用于项目研究。科研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不得用于与科研无关的开支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它支出。

第三十一条  高校是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院)长对学校科研经费承担领导责任。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高校明确各相关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

第三十二条  高校和科研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法要求以及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和预算批复,合理使用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经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使用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应纳入依托学校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资产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成果应用与推广

 

第三十四条  省教育厅科研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科研合同约定确定。高校要建立知识产权申报、转让、使用登记制度,保障学校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

第三十五条  高校要加强成果转化工作,引导科研人员树立成果转化意识,加大成果的推广力度,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大力推进高校科研资源向社会开放和共享。

第三十六条  高校应鼓励科研人员以科研成果、技术入股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机制。

第三十七条  对科研成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在科研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章  考核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高校要充分发挥评价导向作用,正确引导和调动科研人员开展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创新考核评价机制,推行分类评价和开放评价的新机制,建立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科研项目考核、评价和奖励制度,鼓励科研人员面向国家和区域需求,潜心研究,多出创新成果。建立和完善科研绩效档案,并将其作为科研人员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项目推荐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高校要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将维护科研诚信、弘扬科学道德作为重要职责,完善科研诚信相关的科研管理制度,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科研诚信体系,建立科研人员科研诚信档案,引导科研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遏制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十条  高校要强化风险意识,加强预警和防范,对重大科研项目要重点实行跟踪审计,加强监管。逐步建立项目基本信息、绩效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的公开、公示制度,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十一条  高校要研究建立有效的奖惩制度,对于执行情况好、经费使用规范、成效显著的科研团队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科研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和学术不端行为,要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

第四十二条  高校和科研人员应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建立完善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相关保密工作管理制度,落实保密工作管理责任制,完善保密防护措施,规范涉密信息系统、载体和设备等的管理,加强对从事涉密科研项目的科研人员和学生的管理、教育和培训。在项目申报、立项和验收时,及时提出定密建议。

第四十三条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滥用科研经费,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七章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教育委员会科研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科技〔200001号)和《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教社政〔20076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添加者:谭书龙  添加日期:2013-04-16 审核者: 审核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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