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处

关于做好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和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计划首批重大、重点项目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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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有关首席专家: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在研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和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计划首批重大、重点项目的过程管理,及时跟踪了解项目的研究进展情况,促进项目多出优秀成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研究任务,现就做好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和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计划首批重大、重点项目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1、在研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及子课题负责人;

2、在研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计划首批重大、重点项目首席专家及子课题负责人。

二、检查材料

1、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材料

1)《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研究进展报告书》纸质版1份及对应电子版;

2)工作简报一式三份及对应电子版;

3PPT汇报材料电子版,重点汇报阶段性成果及其转化应用和宣介情况,汇报时间为15分钟左右。

2、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计划首批重大、重点项目材料

1)《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计划首批重大和重点项目年度检查表》纸质版1份及对应电子版;

2PPT汇报材料电子版,重点汇报高质量阶段性成果及团队形成情况,汇报时间为10分钟左右。

三、工作要求

1、本次检查工作报告会拟定于201411月中下旬举办,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2、请首席专家将检查材料报送给本单位科研秘书,由科研秘书汇总后于1112日前报科研处。

四、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有关注意事项

1、每个在研重大项目至少要提供2篇《成果要报》稿和每年至少提交2份工作简报,未按照规定报送的,暂缓拨付后续经费,并记入首席专家信誉档案;

2、重大项目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或向有关部门报送时,必须标注“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成果”字样。凡未标注上述字样的研究成果,在中期检查和验收结项时,不予认定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

3、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政治敏感性较强的研究成果,在公开发表或出版前必须征得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审核同意。凡未经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允许擅自发表、报送并由此引发严重后果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规章制度严肃处理;

4、凡重大项目成果得到省部级以上领导同志批示或被有关实际部门采纳的情况,要将领导批示或部门采纳意见的复印件及时报送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备案,作为成果宣传推广和项目申请免于鉴定的基本依据;

5、重大项目最终研究成果实行先鉴定、后出版制度。确需先出版的,必须报经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批准。擅自出版的,视为自行终止协议;

6、重大项目结项后两年内,项目承担人要将有关专著、论文发表及引用情况,成果获奖及社会效益情况报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备案。

五、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免于鉴定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免于鉴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将视情况予以审批:

1、有2项以上阶段性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2、有2项以上阶段性研究成果受到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并被有关实际工作部门采纳;

3、阶段性研究成果被编发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成果要报》2篇以上;

4、研究成果涉密,不宜公开。

联系人:戴忠朝 电话:5910117 邮箱:asdkycwk@126.com

特此通知。

附件:

1、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研究进展报告书

2、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计划首批重大和重点项目年度检查表

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相关管理文件汇编

4、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计划首批重大和重点项目管理要求

科研处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重大重点项目检查工作附件.rar

添加者:戴忠朝  添加日期:2014-10-31 审核者: 审核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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