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合作与发展共同促进基金(以下简称“长三角合作基金”)是由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共同发起设立的政策性公益基金,重点支持长三角合作与发展过程中跨区域、有共性的重大课题、重要规划、重点方案的研究。根据《长三角合作与发展共同促进基金管理办法(试行)》,针对当前长三角地区合作与发展的形势与需要,由江苏省牵头,经三省一市长三角联席办共同商议,确定了2017年长三角合作基金支持开展的8项课题研究(详见附件一)。现就基金项目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要求
1、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具有相应的研究基础,同一项目负责人只能申报一个项目。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须具备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资格和能力,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指导、管理工作,并提供研究条件和信誉保证。本项目不接受个人申请。
2、同一项目可由不同省市的课题组联合申报,但须明确项目牵头负责方以及研究分工方案。
3、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要求认真填写《2017年长三角合作与发展共同促进基金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项目申报书》)。其中“项目研究纲要”应突出但不限于已确定的研究重点,提出进一步细化的研究方案(原则上要求三级目录纲要)以及预期突破。研究方案要充分体现创新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具有较强的决策参考价值,引用或提供的数据应确保真实性和时效性。
4、申报方提出的课题经费额度要按照研究的难易程度、工作量和价值度来综合确定,并结合实际需要编制科学合理的经费预算。每项课题的最终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
5、申报方将《项目申报书》一式六份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邮寄至江苏省长三角合作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地址: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域经济处王敏收,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70号9号楼)。
6、《项目申报书》提交截止时间为2017年6月30日(以寄出时间为准)。
二、其他事项
1、三省一市长三角联席办将根据各单位提交的《项目申报书》进行评审筛选,确定各课题委托机构及资金安排额度,与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签订协议,并印发年度项目资金计划。
2、签订协议后,各承担单位按要求、按进度开展研究。三省一市长三角联席办将视情况开展中期检查。
3、各承担单位于2018年6月30日前提交项目研究成果,一式四份,送交江苏省长三角联席办以便组织统一验收。
联 系 人:王敏
联系电话:025-83248735
附件2:2017年长三角合作与发展共同促进基金项目申报书.doc
长三角合作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